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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(第5号)

作者:亿达投资 发布时间:2020-02-17 浏览人数:1311

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维护良好社会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规定,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要求,结合广安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
一、全市所有村落、小区、单位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。农村主要通行道路、码头设立疫情防控检测点,人员凭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出入,并接受体温检测;小区、单位只保留一个出入通道,人员凭有效证件(身份证、门禁卡、出入证)进出,并接受体温检测,禁止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,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。对出现确诊病例的村落、小区、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隔离。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一律以社区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。

二、各地零售药店、个体诊所、村卫生室出售退烧、咳嗽类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(登记身份证),并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卫生健康部门。

三、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须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。农贸市场、超市、药店等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,做好定期消杀,进入人员一律检测体温、佩戴口罩。快递、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,放在指定地点由客户自行取回。

四、近14天“新回广安类”人员,特别是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,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(社区)报告,如实登记近期活动轨迹、健康状况等信息,接受体温检测,体温检测正常的须居家隔离满14天,体温检测异常的立即到发热门诊就诊。凡14天内从湖北来广安的人员,必须集中隔离14天。不主动报告,拒绝接受体温检测、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,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
五、居民出现发热、咳嗽、乏力等症状,必须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,并向村(社区)报告。居家隔离人员出现发热、咳嗽等异常情况,必须立即向村(社区)报告,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至定点医院。

六、确诊病例、疑似病例、隔离观察对象一律不得离开医院和隔离场所,不得脱离管控,所需生活物资可委托他人代购。脱离管控接触他人,造成疾病传播的,拒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、违规组织聚餐聚会、拒不接受体温检测、拒不进行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,制造、传播谣言的,阻碍干扰疫情防控人员开展工作的,一律依法从严处理。

七、中央空调一律停止使用,其他空调尽可能少使用或不使用,并做好清洁工作。

八、企事业单位、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,企事业单位、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,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,必须按要求立即报告疫情高发地区来广人员情况、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、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、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,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,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或个人的责任。

九、加强聚集性活动管控。“红事”停办,“白事”从简,并提前报村(社区)备案;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、聚集、聚会活动。

十、现仍滞留湖北等重点疫区的人员,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解除前不得返回广安。

十一、强化辖区巡逻管控,提升“见警率”,加大对街面闲散人员和不佩戴口罩人员的盘查力度。严禁以任何理由当街聚众人数达5人及以上,一经发现,立即劝返。

十二、要勤洗手、少出门、不串门、不扎堆,尽量不外出,外出必须戴口罩,倡导每户家庭每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乘客不佩戴口罩,司机或工作人员有权拒载,同车乘客可以依法举报;扰乱正常乘车秩序的乘客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十三、加强环境卫生治理,做好小区内清洁卫生消毒工作,电梯、垃圾箱、楼道、门禁等每天要进行不少于2次消毒,并做好记录。必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处理垃圾,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要投放到专用垃圾回收桶内。小区内房屋装饰装修、水电气管道改造等各类工程施工一律暂停,水电气等急需维修的,应报村(社区)同意,并对施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。

十四、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;已开工企业疫情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的,必须停产整顿。

十五、全市人民要以对自己负责、对他人负责、对社会负责的高度责任感,自觉遵守国家和省、市各项疫情防控规定,以实际行动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。全体党员干部,各级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,管好家人、亲属,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。

广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

2020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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